立法會七題:公務員申請發還醫療費用事宜

以下為今日(三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石禮謙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俞宗怡就公務員申請發還醫療費用事宜的書面答覆:

問題: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曾於去年四月表示,該局建議調整向合資格人士(即公務員、退休公務員及其合資格家屬和遺屬)發還醫療費用的安排,並會就該等建議諮詢四個中央評議會的職方。

然而,本人最近接獲數位退休公務員的投訴,指他們到公立醫院的門診診所求診後,並未獲得處方療效較佳的藥物,因而只可到私營藥房自費購買該等藥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諮詢的結果如何,以及公務員事務局是否單方面作出了有關決定;

(二)醫院管理局向求診的合資格人士處方藥物的政策最近有否改變;若有,原因及詳情為何;及

(三)有否評估不向合資格人士處方療效較佳的藥物的做法,有否違反《公務員事務規例》中有關醫療福利的條文?

答覆:

主席女士︰

根據現行政策,公務員和退休公務員及其他合資格人士(簡稱為「合資格人士」),可免費獲得由政府或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的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意見及診治、X光檢驗及藥物。如醫管局主診醫生證明因醫療需要,為某合資格人士開處醫管局沒有供應或須收費的藥物/儀器/服務,該合資格人士可向政府申請發還有關費用。

政府現行向合資格人士發還醫療費用的政策並沒有改變。換句話說,政府並無限制醫管局醫生為合資格人士開處的藥物,醫管局醫生會按合資格人士的醫療狀況開處藥物及作其他診治。只要醫管局主診醫生證明,因醫療需要而為合資格人士開處的藥物或治療,是醫管局沒有供應的又或是須收費的,合資格人士可根據現行安排向政府申請發還有關費用。

政府現正透過公務員醫療及牙科診療常務委員會,諮詢中央評議會職方有關改善現行向合資格人士發還醫療費用安排的建議。這些建議包括向醫管局醫生提供更多關於證明醫療需要的說明及指引,以便合資格人士申請發還醫療費用,以及其他簡化現行申請發還醫療費用程序的措施。在落實最終安排前,我們會按既定程序諮詢中央評議會職方。

完2006年3月29日(星期三)香港時間14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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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引自 :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0603/29/P20060329013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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