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8/2007號 按新條款受聘的人員離職後的醫療及牙科福利
內容簡析 :
1. 01/06/2000 或後按新條款受聘公務員離職後不再享有公務員醫療及牙科福利
2. 因公受傷而被終止服務,可享喪失工作能力福利,公務員醫療及牙科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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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的
本通告公布,按新條款(即新試用條款、新合約條款和新長期聘用條款) 受聘的人員, 在因公受傷或患上職業病( 以下統稱“ 因公受傷” )而喪失工作能力並被終止聘用的情況下, 可獲提供醫療及牙科福利。
背景
2. 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900(3)(c) 和950(2)(b)條, 領取退休金或年積金的居港退休公務員, 可免費獲得由生署和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提供的醫療和牙科服務, 但《公務員事務規例》中相關附件所列明的住院費、假牙、口腔裝置及其他修復服務費除外。在二零零零年六月一日或之後按新條款受聘的公務員, 受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或公務員公積金計劃保障。由於這些人員在退休後並無退休金, 他們離職後便不再享有公務員醫療及牙科福利。
為因公受傷而喪失工作能力並被終止聘用的人員提供醫療及牙科福利
3. 我們認為, 按新條款受聘的人員如因公受傷而被終止服務, 政府應基於恩恤理由, 照顧他們的長遠醫療需要。為此, 按新條款受聘的人員如因公受傷而喪失工作能力並被當局按一般程序終止聘用, 在離職後, 除可享有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7/2002 號所載的喪失工作能力福利外, 還可繼續享用公務員醫療及牙科福利, 由即時起生效。
4. 局/部門可按《公務員事務規例》附件2 .3 所載的着令喪失工作能力人員退休或終止聘用的常規程序, 為按新長期聘用條款受聘的人員安排工作。如局/ 部門能為有關人員成功安排其他職位, 而該員又按《公務員事務規例》附件2.3 第9(a)段, 選擇因因公受傷而喪失工作能力而終止現職, 並在服務中斷後受聘出任新職, 該員可繼續享用離職後的醫療及牙科福利。
5. 本通告所載為按新條款受聘的人員提供離職後的醫療及牙科福利, 亦適用於在二零零零年六月一日前按合約條款受聘, 並受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保障的公務員。
6. 本通告所載的離職後的醫療及牙科福利, 不適用於因公受傷喪失工作能力而被終止聘用的人員的家屬。
7. 任何根據本通告批准人員享用離職後醫療及牙科福利的個案, 部門管方均須向本局呈報, 以便本局考慮如何把有關資料妥為存入醫療及牙科福利資格核證系統。
8.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 因公受傷的人員可因該項傷患而獲得免費醫治, 直至主診醫生證明無須作進一步治療為止。本通告所載安排, 並不影響公務員享用這些免費醫療的權利。
9. 本局會根據運作經驗進一步檢討上述安排, 尤以有關安排的適用範圍為然。
查 詢
10. 如對本通告有任何查詢, 請向部門主任秘書提出。部門主任秘書如有疑問, 可與總行政主任(服務條件)或高級行政主任(服務條件)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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