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CB(2)2526/11-12(07)號文件

私 營 醫 院 的 結 業 安 排

目 的 : 本 文 件 向 委 員 闡 述,港 中 醫 院 管 理 層 決 定 結 束 營 運 醫 院 後 的結 業 安 排 。

背 景

2 . 本 港 私 營 醫 院 的 註 冊 及 巡 查 事 宜 由 衞 生 署 負 責 。《 醫 院 、 護養 院 及 留 產 院 註 冊 條 例 》 (第 1 6 5 章 )授 權 衞 生 署 署 長 為 符 合 有 關房 舍 、 人 手 或 設 備 條 件 的 私 營 醫 院 註 冊 。

自 二 零 零 三 年 八 月 , 衞生 署 亦 公 布 了《 私 家 醫 院 、 護 養 院 及 留 產 院 實 務 守 則 》, 當 中 列出 良 好 的 實 務 標 準,供 私 營 醫 院 採 用,藉 此 提 升 病 人 安 全 和 提 高醫 療 服 務 的 質 素 。

3 . 香 港 目 前 有 1 2 間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1 6 5 章 註 冊 的 私 營 醫 院 ,港 中 醫 院 是 其 中 一 間,院 址 設 於 租 用 處 所 內,其 業 主 為 香 港 聖 公會。鑑 於 香 港 聖 公 會 決 定 終 止 與 港 中 醫 院 簽 訂 的 租 務 協 議,港 中醫 院 將 會 結 業。

為 保 障 病 人 利 益 並 確 保 遵 從 相 關 的 法 律 規 定,衞生 署 已 指 令 港 中 醫 院 於 法 院 就 有 關 租 務 協 議 作 出 的 裁 決 發 出 後立法會CB(2)2526/11-12(07)號文件2的 一 星 期 內 , 就 結 業 安 排 提 交 計 劃 書 。 計 劃 書 須 涵 蓋 多 項 事 宜 ,當 中 包 括 現 有 住 院 病 人 的 安 排、醫 療 記 錄 的 處 理,以 及 醫 院 器 材和 廢 物 的 處 置。

衞 生 署 亦 提 醒 港 中 醫 院 須 確 保 病 人 得 到 連 貫 的 護理,讓 病 人 不 會 因 該 院 終 止 服 務 而 受 到 不 良 影 響,並 須 遵 守 所 有相 關 法 例 及 實 務 守 則 , 例 如 《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條 例 》 、 《 輻 射 條例 》、《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 以 及 由 香 港 醫 務 委 員 會 發 出 的 《 香 港註 冊 醫 生 專 業 守 則 》 。

港 中 醫 院 的 服 務

4. 港 中 醫 院 設 有 85 張 病 床,並 提 供 住 院、門 診 及 日 間 護 理 服 務 。在 二 零 零 七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間,港 中 醫 院 每 年 的 病 人 出 院 人 次(包 括 死亡 人 數 )介 乎 7 100 人 至 8 500 人,佔 所 有 私 營 醫 院 病 人 出 院 人 次 (包括 死 亡 人 數 )的 1.9%至 2.5%,以 全 港 醫 院 計 則 在 0.5%或 以 下。港 中醫 院 結 業 對 本 港 住 院 服 務 的 影 響 應 屬 輕 微,原 因 是 其 服 務 的 病 人 可由 其 他 私 營 醫 院 或 在 有 需 要 時 由 醫 院 管 理 局 (醫 管 局 )轄 下 的 公 立 醫院 吸 納 。

5. 港 中 醫 院 是《 侵 害 人 身 罪 條 例 》(第 212 章 )第 47A 條 所 認 可 的26 間 可 提 供 終 止 妊 娠 服 務 的 機 構 之 一。根 據 該 條 例,終 止 妊 娠 必 須在 認 可 的 醫 院 或 診 所 由 註 冊 醫 生 進 行,並 須 得 到 兩 名 註 冊 醫 生 認 為3繼 續 懷 孕 對 孕 婦 的 身 體 或 精 神 健 康 產 生 的 危 險 , 較 終 止 妊 娠 為 大 ,或 嬰 兒 如 果 出 生 , 極 有 可 能 嚴 重 弱 能 。 二 零 一 一 年 , 由 港 中 醫 院 進行 終 止 妊 娠 的 個 案 有 5 800 宗,佔 全 港 所 有 終 止 妊 娠 個 案 約 49%(附件 )。

6 . 由 於 港 中 醫 院 是 香 港 終 止 妊 娠 服 務 的 主 要 提 供 者 , 因 此 我 們現 正 與 相 關 機 構 商 討,以 確 保 港 中 醫 院 結 束 營 運 後 仍能 應 付 合 法 終止 懷 孕 的 需 求。我 們 一 直 與 香 港 家 庭 計 劃 指 導 會 聯 繫,以 探 討 能否 提 升 該 會 的 服 務 量,讓 該 會 能 接 收 更 多 無 須 在 醫 院 進 行 的 終 止妊 娠 個 案( 大 多 數 為 懷 孕 期 少 於 九 周 的 個 案 )。 至 於 須 在 醫 院 進行 的 終 止 妊 娠 個 案,則 會 由 其 他 獲 認 可 提 供 終 止 妊 娠 服 務 的 醫 院應 付 , 這 類 醫 院 包 括 1 8 間 公 立 醫 院 和 五 間 私 營 醫 院 。 醫 管 局 會密 切 注 視 情 況,並 因 應 合 法 終 止 妊 娠 服 務 的 需 求 和 私 營 界 別 在 這方 面 服 務 的 使 用 情 況,在 有 需 要 時 調 整 其 服 務 量 和 服 務 的 優 次 。

護 理 的 連 貫

7 . 為 確 保 病 人 得 到 連 貫 的 護 理,當 局 已 指 示 港 中 醫 院 為 其 所 護理 的 長 期 住 院 病 人 作 出 妥 善 安 排。港 中 醫 院 目 前 只 有 數 名 長 期 住院 病 人,他 們 均 已 獲 悉 醫 院 即 將 結 業 一 事。當 局 亦 要 求 港 中 醫 院在 有 需 要 的 情 況 下 , 協 助 這 些 病 人 轉 往 其 他 醫 療 服 務 機 構 。4

監 察 醫 院 的 營 運 和 結 業

8 . 在 高 等 法 院 原 訟 法 庭 作 出 裁 決 後,港 中 醫 院 已 獲 指 令 只 可 提供 已 預 約 的 服 務,以 及 只 能 為 接 受 日 間 護 理、門 診 服 務 或 短 期 治療 (如 小 型 手 術 )的 病 人 提 供 服 務 , 但 該 院 須 具 備 足 夠 人 手 、 支 援服 務 和 設 施,以 確 保 病 人 安 全。港 中 醫 院 亦 須 為 現 時 仍 然 提 供 的服 務 , 供 應 充 足 的 醫 療 必 需 品 , 而 一 旦 要 員 離 職 、 缺 乏 或 未 有 足夠 支 援 服 務 或 設 施 時 , 這 些 服 務 必 須 停 止 。

9 . 為 監 察 其 提 供 服 務 的 情 況 及 結 業 安 排,衞 生 署 會 審 視 港 中 醫院 每 周 提 交 的 服 務 資 料 , 並 不 時 巡 查 該 院 。

醫 療 記 錄 的 處 理

1 0 . 當 局 已 要 求 港 中 醫 院 必 須 顧 及 有 關 法 律 和 規 例 的 要 求 / 規定 , 以 及 醫 院 本 身 的 情 況 (例 如 醫 療 失 誤 保 險 )下 , 就 結 業 後 醫 療記 錄 的 處 理 制 訂 計 劃 和 措 施,確 保 記 錄 完 好 齊 全 和 保 密 得 宜,以及 保 障 病 人 的 權 利。當 局 亦 正 就 港 中 醫 院 持 有 醫 療 記 錄 所 涉 及 的私 隱 問 題,徵 詢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的 意 見。以 確 保 處 理 醫 療記 錄 時,已 遵 守《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條 例 》和 有 關 專 業 守 則 的 規 定 。

1 1 . 港 中 醫 院 稍 後 會 向 公 眾 宣 布 安 排 病 人 或 已 取 得 病 人 同 意 的醫 生 在 該 院 結 業 前,索 取 醫 療 記 錄。當 局 亦 已 要 求 港 中 醫 院 制 訂5適 當 安 排,以 便 病 人 在 該 院 結 業 後 的 一 段 合 理 時 間 內,仍 可 取 覽其 醫 療 記 錄 。

溝 通

1 2 . 衞 生 署 已 提 醒 港 中 醫 院 制 訂 溝 通 計 劃 , 讓 其 病 人 、 到 診 醫生 、 服 務 伙 伴 及 社 會 大 眾 知 悉 其 結 業 安 排 的 詳 情 。

下 一 步 工 作

1 3 . 衞 生 署 會 與 港 中 醫 院 管 理 層 就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保 持 密 切 聯繫,並 監 察 該 醫 院 的 結 業 安 排,以 確 保 病 人 安 全 和 相 關 的 法 律 規定 獲 得 遵 從 。

徵 詢 意 見

1 4 . 請 委 員 閱 悉 本 文 件 的 內 容 。

食 物 及衞生 局 二 零 一 二 年 七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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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引自 : http://www.legco.gov.hk/yr11-12/chinese/panels/hs/papers/hs0710cb2-2526-7-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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