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二題:藥劑師及藥劑業規管

以下是今日(一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國麟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生局局長高永文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藥劑師和藥劑業的規管事宜由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管理局)負責。有藥劑師向本人反映,管理局只負責處理藥劑師的註冊及紀律事宜,因此未能有效推動藥劑師的專業發展。據悉,管理局曾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及一九九六至一九九七年建議修訂法例,把藥劑師及藥劑業交由不同的機構監管,管理局亦草擬了有關條例草案。另一方面,香港藥物監管制度檢討委員會於二○○九年發表報告,就藥劑業規管架構提出75項建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有否跟進上述的修訂法例建議;如有,跟進工作的詳情為何;當局會否參考該建議,修訂現行法例以成立藥劑師管理局,負責藥劑師的註冊、專業水平及操守,以及專業發展等事宜;

(二)當局有否計劃為藥劑師訂立操守及實務守則,以進一步改善病人的用藥安全;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跟進上述75項建議的最新進展為何;會否一併把該等建議及成立藥劑師管理局的建議付諸實施;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主席:

本港對藥劑師及藥劑業一向採取嚴格的規管。《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及其規例涵蓋對藥劑師及藥劑業的規管,包括藥劑師的註冊、專業水平及操守,藥劑製品註冊以及藥劑業的執業規定等。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設立的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負責執行《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的規定。

就問題各部分的答覆如下:

(一)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曾向政府建議成立不同的管理局分開監管藥劑師及藥劑業,當局亦已於一九九六至一九九八年間就此建議作出研究。由於《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已涵蓋對藥劑師及藥劑業的規管,保障市民在香港購買和使用藥物的安全及規管藥劑師的專業操守,因此當時未有就該建議修改有關法例。當局理解業界對分開監管藥劑師及藥劑業的要求,將會對有關事項再作出研究。

另外,政府亦已成立由食物及生局局長擔任主席的醫護人力規劃和專業發展策略檢討督導委員會,就香港未來的醫護人力規劃和專業發展進行策略檢討。是次檢討涵蓋包括藥劑師等13個現時已有法例規管的醫護專業人員。督導委員會會根據檢討結果,就如何加強專業培訓以及促進專業發展等提出建議,以確保香港的醫療系統得以健康持續發展。

(二)訂立執業(或實務)守則可使藥劑師的專業更加規範,亦增加市民對藥劑師專業的信心。當局會考慮邀請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為藥劑師訂立相關守則,以提高藥劑師的專業服務。

(三)生署正積極地落實香港藥物監管制度檢討委員會報告中提出的75項建議,當中已落實的包括於二○一一年九月成立了藥物辦公室、提高本地藥廠生產藥物時的微生物監控要求、加強對藥商的巡查、加強藥物辦公室網頁的藥物安全資訊等;部分建議仍在跟進中,另外有一些建議須修訂現時的《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及有關規例,以作落實。我們正進行有關的草擬工作,並會適時向立法會提交法案。

成立獨立的藥劑師管理局的建議並非檢討委員會的建議之一。當局目前正按檢討委員會的建議,手修訂現時《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在藥物監管及執法上的限制,以盡快加強保障藥物的安全使用。

完2013年1月9日(星期三)香港時間15時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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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引自 :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301/09/P2013010903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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